點擊下載:太人社規字[2019]2號關于調整太倉市工傷保險費率及明確工傷保險參保生效時效的通知.pdf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太倉高新區管委會,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婁東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及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精神,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03號)、《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按照工傷保險費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基金實際運行情況,做如下調整:
一、對象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
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下調本市各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具體標準為: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3%、0.5%、0.7%、1.0%、1.2%、1.3%、1.4%、1.5%。對勞務派遣單位,其基準費率標準按照1.2%執行;對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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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前行業基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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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后行業基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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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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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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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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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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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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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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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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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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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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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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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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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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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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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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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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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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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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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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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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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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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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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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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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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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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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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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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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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浮動費率標準
(一)繼續實施浮動費率標準。
1.原已參保用人單位根據前兩年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工傷發生率確定浮動費率。
2.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實行上下浮動,共分四個檔次:
(1)上浮一檔,上浮20%;
(2)上浮二檔,上浮50%;
(3)下浮一檔,下浮20%;
(4)下浮二檔,下浮50%。
3.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
4.核定后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低于一類行業基準費率,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3%。
5.浮動費率保留兩位小數點。
6.一類行業不實行下浮。
7.工傷保險基金(不含建筑業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低于18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工傷保險費率不下浮。
(二)執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類型。
1.用人單位在一個浮動周期內,正常繳費滿24個月,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收支率為零的,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一檔。
2.用人單位連續兩個浮動周期內正常繳費滿48個月,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收支率為零,并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被評定為安全生產一級、二級標準化企業的;或根據蘇州人社局總工會、工商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聯合發文的《關于對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給予正向激勵的意見》蘇人保監(2018)26號被評定為蘇州市、縣(市)、區“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二檔。
3.上兩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50%、小于或等于400%的用人單位,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基準繳費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大于400%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基準繳費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二檔。
4.上兩年度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與本市年度工傷發生率相比,3至5倍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繳費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5倍以上的,該單位繳費費率將在現行繳費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二檔。
5.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1)相應浮動周期內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2)相應浮動周期內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3)上兩個浮動周期內被查實有騙取工傷保險行為的;
上兩個浮動周期內被查實有克扣或拒付工傷基金支付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行為的;
(5)上兩個浮動周期內拒絕為參保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的。
(6)其他不符合下浮條件的相關情形。
四、參保生效時效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新招錄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從2019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為新錄用人員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日為工傷保險參保生效日期。
五、補繳工傷保險基金的按當年工傷保險費率執行。
六、執行時間
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后根據基金累計結余情況,結合國家、省、蘇州政策規定,適時調整基準費率。
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